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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

「Mozilla社群開發總監號召放棄Google改用Bing」感想

據說這個聲明是針對Google執行長Schmidt上周接受CNBC專訪時所提及對隱私權的看法。外界將Schmidt的看法解讀為,如果你不做違法的事,就不用擔心隱私的問題。也因此這段專訪引起各方的撻伐,但是我的看法則不是這樣。依據這篇報導所述,當Schmidt上周接受CNBC專訪,被問及使用者是否應該把Google當作可信賴的朋友,並與Google分享資訊時,結果Schmidt的回答是:「如果你有什麼不想被人知道的事,也許你一開始就不該做;即使你真的需要這類的隱私,但實際情況是,包括Google在內的搜尋引擎都會保留這些資訊一段時間,而且這是重要的,因為我們都受到美國愛國者法案(Patriot Act)的規範,所有的資訊有可能被提交給執法機構。」我認為Schmidt表明了一個事實:完善的隱私權政策基本上還是不能違逆國家法律。

 真的怕被揭穿不如不要做...這我完全認同。就我個人的例子:就像我在家關房間門,我媽無論如何就是會打開看你在幹麼一樣。當然我還是可以制止、譴責我媽,甚至對罵或開幹,但是可能就會換來生活費被削減...

再拿Doctorow所舉的例子好了,上廁所的確不是幹壞事,只是被看到會尷尬而已,但是要如何保證絕對不會有人偷看?講最極端了情況好了,難保不會有人開天眼通...誰那麼無聊= =
我當然也不會那麼無聊,我只是想看正妹洗澡,而你剛好就在那條線上上廁所...

現況是:打從你連上網開始,你的隱私就被侵犯了...只是依據各種情況有嚴重程度之分:從只看到你的影子的程度(電腦連上網,會有封包進出)到幾乎可以說是你肚子裡的蛔蟲的程度罷了(封包沒加密,網路環境太開放,直接擷取你的封包來分析)
我認為,請做好「要放上網的,就是哪一天大家都會知道的」的心裡準備再上傳資訊吧...沒上網的電腦最安全,怕沒隱私就別上網,怕上廁所被看到會尷尬請回自己家上...

我沒看過CNBC的專訪...如果EFF跟Dotzler人等只是針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表達不滿,那我覺得,顯然不是對網路及法律不瞭解,就是打算當作沒看到這個明顯的癥結點就是了。隱私權政策再強大完善,也不能違逆法律...
人權?那是什麼?可以吃嗎? by 最近進入河蟹盛產時期的某人口大國
 

既然隱私的保護沒辦法完全,那我寧可選Google,最起碼人家敢直接表明現況。

話說剛剛搜尋資料時發現的文章:微軟的使用者比較容易被線上廣告騙?
不過文章分析的有道理,這跟用戶自主性、上網安全的認知關係比較大
 我身旁一堆人動不動就喊中毒、MSN被盜用...
現在國小有沒有再教資訊安全阿?我認為大家要上網前都應該要先上過這個議題
以前沒電腦時有去電腦補習班上課,主要是為了拿到學員證,以練習之名行玩樂之實...
大時上了Internet概論就有提到一些注意事項及觀念,現在看起來仍然是歷久彌新阿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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